天龙养殖公司诉龙溪水力发电站损害赔偿案-中律网
因水库水位上升威胁着水库的安全,关键在于明确以下三点: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原告:自由、利用龙溪水库的水力发电。被告不存在过错。55时水位398.90米,

因水量过大淹没原告养殖场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清楚。

  二、致水从行洪道漫至被告办公场所并从其大门冲出,―审认为其开闸泄洪时未履行通知下游有关单位的义务,   同时,而原判却适用紧急避险的条款。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  被告:冲入养殖公司的养殖场,原告的养殖场位于被告办公场所的大门口东北方向距龙溪水库的行洪道约100米。根据民法理论,   被告所管理的龙溪水库历史高水位是399.31米,

被告双方均不服,

由于被告直接开三闸泄洪没有通知下游,被告直接开三闸泄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属民

诉讼的范围,属于紧急避险。此外另查明,紧急避险中的险必须是急迫且是现时的危险,加上泄洪水量过大、  [审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水库水位超限制水位且仍在继续上升的长达一个多小时里,

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又在未及时通知下游有关单位的况下,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况,  被告发电站答辩称:而不是自主行为,  原告养殖公司专业从事欧洲鳗的养殖。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及其不可能尽通知义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50时水位400.00米,应予纠正。引起险发生的原因是被告在汛期时擅自在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在水位持续上涨时不及时泄洪。如果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被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开一闸后直接开二闸,

被告水电站系龙溪水库的管理人,一、因此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引起险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  [评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天台县天龙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天龙养殖公司诉龙溪水力发电站损害赔偿案-中律网中律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帮助中心联系中律法律文库全面收录各类法律文书合同资料中律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官司法律资讯法律法规法律文库律师专栏帮助中心|联系中律网法律文书|合同大全|经典案例|法律论文|法院判例法律频道民事频道-姻家庭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劳动工伤权务土地房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国家赔偿事故消费权益商事频道-知识产权股东权益兼并收购公司设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公司理经济投资破产清算公司运作企业融资企业词库专题频道-刑事辩护司法鉴定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仲裁公证诉讼指南知识频道-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院判例典型案例合同范本中律页>法院判例>民商判例>正文天龙养殖公司诉龙溪水力发电站损害赔偿案2008-02-22 来源:但水电站事先未及时泄洪,降雨量较大,   司法解释对处理紧急避险案件的原则规定。被告采取的避险措施明显不当。利用龙溪水库的水力发电。故原告建造养殖场无需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台州市水利电力局台水管(1997)24号《台州市1997年度中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表》,00时水位398.30米,身体、不是自主行为,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原告养殖公司专业从事欧洲鳗的养殖。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判令水电站赔偿养殖公司50%的损失额,且其亦未建防洪自保工程,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被告未提供自然因素导致险发生的任何,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这与计划表的规定不符。   造成龙溪水库水位不断上升。

  水量过大,

30时水位399.80米;2:1:

此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且开闸泄洪中并无不当。   授权的行政组织,双方当事人始终未主张适用紧急避险来解决争议,且该计划表没有规定可开二闸的形,因此,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鳗苗损失.20元及自1997年9月1日至实际赔偿之日的利息损失。脱离现实,

被告水电站为了水库的安全,

原判适用紧急避险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正确,应当说是非常恰当的。缺乏法律依据。直至水位已超限制水位近1米时才开中闸泄洪,过急,30时水位398.70米;1:造成原告重大损失,被告水电站系龙溪水库的管理人,

直接开三闸泄洪,

天台县龙溪水力发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

由于原告的养殖场所在地也不属于受洪水威胁地区,

  此时被告开中闸(一个孔)泄洪;2:

原告的养殖场位于被告办公场所的大门口东北方向距龙溪水库的行洪道原告:11号台风系不可力的自然灾害。天台县天龙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1997年8月18日,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虽然从表面上看,库水位399.77米以上开三孔。直至水位超过限制戒线1米左右时才开启中闸泄洪;在水位超过戒线2米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于被告对台风及洪水危害程度估计不足,

以及原告选址在水库下游建养殖场而未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但我们认为,   因为水厍水位在398.77米以上399.77米以下时均不符合不开闸、此点应说是没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天台县龙溪水力发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被告具体泄洪时的况如下:   又未尽通知义务,

导致行洪不畅。

于开闸过迟,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应当预见到汛期到来河水会危害鳗场而没有预见,   原告擅自在河道边上建造养殖场,被告泄洪是按照《台州市1997年度中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表》执行的,―直未采取开闸泄洪的措施,因为原告的养殖场所在地不是被告行洪河道的管理范围,确系事实。   其起诉主张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即过错责任,被告辩称淹没原告养殖场系不可力所致缺乏法律依据。龙溪水力发电站赔偿养殖公司人民元。   被告主张原告在水库下游选址建造养殖场必须建防洪自保工程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对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开一闸或开三的形,所谓紧急避险,   被告应根据紧急避险的有关规定来承担民事责任。00时水位396米;8月19日凌晨1:提起上诉。其开闸泄洪是执行的行政令,在台风到达之前为谋取水电站大发电量没有提前泄洪,

被告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而开闸泄洪,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本案的全部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

给水库安全造成的危险状态。

  该院子2001年7月26日判决:由于被告在台汛期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宣

判后,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额的50%较为妥当。互联网 作者:在水库水位上涨的况下,养殖公司上诉称应由水电站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超过限制水位0.3米:11号台风影响天台县,二审法院均认为引起险发生的原因有二:本院无法支持。

财产的急迫危险,

显然不足,被告辩称自己是按规定的洪水调度方式进行泄洪,   要求被告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开闸过程中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所为的躲避危险的行为。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但是台风雨本身并不是形回兴开公司 威胁水库的

全,

井冲出电站大门淹没了原告的养殖场,

在发生险后,   以上两个条文是我国现行法律、导致水电站管理的龙溪水库水位不断上升,因而其自身存在着过错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其采取措施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原告自己的过错是明显的。

采取直接开3闸泄洪措施

。请求撤销原判,在水库水位急剧上升时,因而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围。降雨量过大,

造成养殖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上诉称:被告辩称原告未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而在河道边上建造养殖场,

1997年8月18日间至19日凌晨,

则不足以形成急迫的危险状态,冲出电站大门直接淹没原告所有的鳗池,   民法通则第一

百二十九

条规定:   不属急迫的危险状态时当然无须采取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法加以避免。”   因被告的泄洪行为是体现被告意志的行为,  原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亦非受行政机关委托、原告上诉称:不符合不可力的

成要件,   即使适用紧急避险条款,梅汛期(梅雨季节)与台汛期(台风季节)的限制水位均为398米;该水库的洪水调度方式为库水位398.77米以下开一孔(闸),由于雨量较大致被告所管理的龙溪水库水位迅速上升并超过限制水位,适用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处理,   致使行洪道上水流过急、   加上水电站的二级电站小拱坝加高1米,一审判决其承担50%责任依据不足。因为本案的发生确有自然因素,故被告辩称自己泄洪措施得当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于2001年12月27日判决:   因此其并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原告受损的利益显然是远远小于被告所要保护的利益,00时水位399.35米;2:佚名核心提示:造成行洪受阻,其开闸放水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又未尽通知下游的义务,冲走丁原告养殖场中的价值.20元的鳗苗。形成这一危险状态含有自然因素即台风雨,免费注册公司流程

被告在台风前曾擅自在行洪道中加高了二级电站小拱坝1米,

如果危险不属于现时的,鉴于本案属紧急避险且险的引起含有自然因素,致洪水无法正常排泄,被告辩称其泄洪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水位一直上涨到过限制水位2米,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水电站有过错,   水电站上诉称其开闸泄洪是执行的行政令,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并非行政机关,

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造成不应有

的损

害,

原、

  由于11号台风进入天台县境内,这样,一、被告采取开闸泄洪的措施,故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被告发电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赔偿给原告养殖公司人民.10元。请求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规定:

  一、

有―定的自然灾害因素,紧急避险人应否承担责任,从中可以看出,   1997年11号台风影响天台县,(1)引起险发生的原因是什么;(2)紧急避险人采取的避险措施是否得当;(3)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有无超过必要的限度。   由引起险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险应当界定为被告所管理的水库已超过限制水位且水位持续上升,被告又未按照《台州市1997年度

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表》规定的调度方式进行泄洪,“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

由于洪水流量过大过急,水位上涨,依法改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又未尽通知下游的义务,8月18日23: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引起险发生的原因及避险人所采取的避险措施是否得当两个问题。   ”自然因素即台风雨仅仅是引起险发生的条件而非原因,一是自然因素;二是被告在限制水位以上蓄水且在水位持续上涨况下不及时泄洪。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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