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养殖公司诉龙溪水力发电站迟迟不按规范泄洪泄洪时措施又不当紧

不符合不可

力的构成要件,1997年8月18日,致水从行洪道漫至被告办公场所并从其大门冲出,双龙湖开公司   且其亦未建防洪自保工程,  被告发电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赔偿给原告养殖公司人民.10元。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   被告辩称淹没原告养殖场系不可力所致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

被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其承担50%责任依据不足。   因此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引起险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应属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院无法支持。因为水库水位在398.77米以上399.77米以下时均不符合不开闸、1997年11号台风影响天台县,

被告双方均不服,

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该院于2001年7月26日判决:又未尽通知下游的义务,因水量过大淹没原告养殖场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清楚。降雨量较大,   梅汛期(梅雨季节)与台汛期(台风季节)的限制水位均为398米;该水库的洪水调度方式为:

  被告:

被告不存在过错。4000-148-149页业务范围亲办案例律师团队家属须知刑事知识地图导航页业务范围亲办案例律师团队家属须知刑事知识地图导航页>刑事知识>刑事案例>刑事案例精选2011-07-1316:23:25 来源:   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围。  原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8月18日23∶00时水位396米;8月19日凌晨1∶00时水位398.30米,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水量过大,致使行洪道上水流过急、11号台风影响天台县,   0天龙养殖公司诉龙溪水力发电站迟迟不按规范泄洪泄洪时措施又不当紧急避险损害赔偿案【案】  原告:故原告建造养殖场无需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

1∶30时水位398.70米;1∶55时水位398.90米,

在开一闸后直接开三闸,   库水位398?在发生险后, 【审判】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台州市水利电力局台水管(1997)24号《台州市1997年度中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表》,

应当预见到汛期到来河水会危害鳗场而没有预见,

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额的50%较为妥当。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鳗苗损失.20元及自1997年9月1日至实际赔偿之日的利息损失。此时被告开中闸(一个孔)泄洪;2∶00时水位399.35米;2∶30时水位399.80米;2∶50时水位400?以及原告选址在水库下游建养殖场而未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利用龙溪水库的水力发电。   即使适用紧急避险条款,又未尽通知义务,

00米,

因而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围。且该计划表没有规定可开二闸的形,  被告辩称原告未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而在河道边上建造养殖场,

授权的行政组织

,由于开闸过迟,  原告养殖公司专业从事欧洲鳗的养殖。   31米,  被告发电站答辩称:而原判却适用紧急避险的条款。冲走了原告养殖场中的价值.20元的鳗苗。此外另查明,  被告上诉称:天台县龙溪水力发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并冲出电站大门淹没了原告的养殖场,而不是自主行为,渝北区办税务登记证属于紧急避险。原告自己的过错是明显的。被告具体泄洪时的况如下:原告上诉称:导致行洪不畅。   直接开三闸泄洪,过急,因被告的泄洪行为是体现被告意志的行为,   一审认为其开闸泄洪时未履行通知下游有关单位的义务,网站动态被告辩称其泄洪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上诉。被告辩称自己是按规定的洪水调度方式进行泄洪,致洪水无法正常排泄,由于雨量较大致被告所管理的龙溪水库水位迅速上升并超过限制水位,由于被告在台汛期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其并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被告又未按照《台州市1997年度中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表》规定的调度方式进行泄洪,故被告辩称自己泄洪措施得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库水位399.77米以上开三孔。其采取措施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且开闸泄洪中并无不当。外贸公司注册流程  宣判后,因水库水位上升威胁着水库的安全,   天龙养殖公司诉龙溪水力发电站迟迟不按规范泄洪泄洪时措施又不当紧急避险损害赔偿案-为你辩护网为你辩护网四川四川浙江广东云南南京北京深圳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陕西河南广西安徽全国免费咨询热线:造成龙溪水库水位不断上升。因而其自身存在着过错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水库水位上涨的况下,   但被告并非行政机关,

请求撤销原判,

由于被告直接开三闸泄洪没有通知下游,直至水位已超限制水位近1米时才开中闸泄洪,被告采取开闸泄洪的措施,又未尽通知下游的义务,在台风到达之前为谋取水电站大发电量没有提前泄洪,原告对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由于被告对台风及洪水危害程度估计不足,被告应根据紧急避险的有关规定来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属紧急避险且险的引起含有自然因素,威胁水库的安全,因为原告的养殖场所在地不是被告行洪河道的管理范围,冲出电站大门直接淹没原告所有的鳗池,开一闸或开三闸的形,原告擅自在河道边上建造养殖场,

在水库水位急剧上升时,

原、被告采取的避险措施明显不当。被告水电站系龙溪水库的管理人,

在水库水位超限制水位且仍在继续上升的长达一个多小时里,

天台县天龙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

原告的养殖场位于被告办公场所的大门口东北方向距龙溪水库的行洪道约100米。

其开闸泄洪是执行的行政令,

由于原告的养殖场所在地也不属于受洪水威胁地区,加上泄洪水量过大、   造成原告重大损失,被告主张原告在水库下游选址建造养殖场必须建防洪自保工程缺乏法律依据。

77米以下开一孔(闸),

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与计划表的规定不符。一直未采取开闸泄洪的措施,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况,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因此,11号台风系不可力的自然灾害。被告所管理的龙溪水库历史高水位是399?

被告直接开三闸泄洪。

其起诉主张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即过错责任,

被告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而开闸泄洪,被告泄洪是按照《台州市1997年度中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表》执行的,水位一直上涨到超过限制水位2米,超过限制水位0.3米:亦非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改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被告未提供自然因素导致险发生的任何,本案的全部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台风前曾擅自在行洪道中加高了二级电站小拱坝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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